(2017)湘0903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017)湘0903刑初277号孔创新非法经营罪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创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903刑初277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创新,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金山村。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孔创新现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