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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晏婴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胜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玲珑山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富强,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2016年12月5日,被告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山东凯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7年6月15日,反诉原告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8858元,减半收取计4429元,由山东尧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允厚审 判 员  李金桦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房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