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会荣与被申请人马明星、盛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荣,马明星,盛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96号申请人:刘会荣,女,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三里庄474号。被申请人:马明星,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陵城镇马家村347号,系鲁NM60**号小型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盛佳明,男,成年,汉族,住陵城区陵城镇盛家村13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会荣与被申请人马明星、盛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07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明星驾驶的鲁NM60**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