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审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与蒋友伟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蒋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审36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轩,局长。委托代理人向斌,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佳,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法宣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蒋友伟,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沙环罚[2016]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木雕生产过程中,雕花产生的粉尘未完全收集,部分粉尘散排入外环境,存在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拟处壹万元罚款。2016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沙环罚[2016]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罚款壹万元整。2016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沙环罚[2016]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为保护环境,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沙环罚[2016]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壹万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芬审 判 员 沈远东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