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仙居县金弋尔鞋业有限公司、刘赤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仙居县金弋尔鞋业有限公司,刘赤丰,张荣伟,张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568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下简称民泰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城西路18号。负责人:高星,系民泰仙居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超,系民泰仙居支行职工。被告:仙居县金弋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艺城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赤丰。被告:刘赤丰,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荣伟,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青,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民泰仙居支行与被告仙居县金弋尔鞋业有限公司、刘赤丰、张荣伟、张青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仙居县金弋尔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结至2017年5月23日利息84827.84元,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2、要求被告刘赤丰、张荣伟、张青对被告仙居县金弋尔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1日,被告仙居县金弋尔鞋业有限公司由被告刘赤丰、张荣伟、张青担保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额度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实际提款日至2017年1月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1.7‰,逾期归还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条款。当日,原告向被告仙居县金弋尔鞋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到期后被告仙居县金弋尔鞋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5月23日被告仙居县金弋尔鞋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和利息罚息等84827.84元。本院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仙居县金弋尔鞋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截止2017年5月23日积欠利息、罚息等84827.84元,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赤丰、张荣伟、张青对被告仙居县金弋尔鞋业有限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3元,减半收取7281.5元,由被告仙居县金弋尔鞋业有限公司、刘赤丰、张荣伟、张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可也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