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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应文物权保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应文,袁某,王某,林秀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7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应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法定代理人:袁某(王某之母)。一审第三人:林秀珍。再审申请人赵应文因与被申请人袁某、王某、一审第三人林秀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应文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京02民终7912号民事判决。理由为:2012年8月30日,赵应文通过我爱我家房屋中介公司,按当时的市场价格从林秀珍处购得涉诉房屋,屋内住着袁某、王某。经多次协商催促要求腾房,但其二人依然霸占房屋不腾房且不给占用费。一、二审法院认为袁某、王某暂不具备腾房条件,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袁某、王某的居住、生活状况,暂不支持赵应文的腾房诉求并无不当。赵应文向本院提交的2017年2月18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其已为袁某、王某代租房屋,袁某、王某具备腾房条件。该房屋租赁合同系新事实,而非针对本案的新证据,赵应文可依据新事实重新主张权利。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应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宋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劲功书 记 员 何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