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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尤学永,李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住所地:广饶县乐安大街5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13699。负责人:孙培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新兴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54496743U。法定代表人:尤学永,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尤学永,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李晓荣,女,1973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行与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尤学永、李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523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晓荣名下的东风日产牌车号为鲁E×××××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景素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