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马修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马修可,张新华,李先合,李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6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负责人:栾本营,行长。住所地:临邑县永兴大街48号。被执行人:马修可,女,回族,1966年6月7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张新华,男,回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先合,男,回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临邑县。被执行人:李科,男,回族,1985年2月11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马修可、张新华、李先合、李科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修可、张新华、李先合、李科银行存款66732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