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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与本溪满族自治县汇川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汇川铁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本溪满族自治县汇川铁矿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辽源市金城重型选矿机械有限公司与本溪满族自治县汇川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