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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5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锁与段小平、高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锁,段小平,高春燕,刘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内0825民初434号原告:魏锁,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被告:段小平,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被告:高春燕,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系段小平妻子。被告段小平、高春燕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杰,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挨军(又名刘挨平),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锁与被告段小平、高春燕、刘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12月15日,被告段小平、高春燕向原告魏锁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分,写下借条一份,被告刘挨军作为担保人在此借条上签名。后被告段小平给付原告借款利息19080元,其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0000元、利息8920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4月14日)及从2017年4月15日起,按50000元本金、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刘挨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段小平、高春燕于2017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魏锁本金50000元、利息11920元,总计61920元。被告刘挨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3元,减半收取计637元由被告段小平、高春燕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任丽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彩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