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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裕发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裕发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361号罪犯方裕发,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2)鄂武穴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裕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发现漏罪,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裕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5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方裕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方裕发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方裕发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裕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裕发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