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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雪萍与梁渊、莫珍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萍,梁渊,莫珍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914号原告:林雪萍,女,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桥,广东桥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渊,男,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莫珍莲,女,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林雪萍与被告梁渊、莫珍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雪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雪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雪萍负担。审判员  陈远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涂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