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荣与丁吉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丁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987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女,199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系工人,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丁吉贤,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王荣与被执行人丁吉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