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扬升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扬升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天福毛绒厂,慈溪市永德利毛绒有限公司,慈溪市图拉毛绒有限公司,慈溪市成沅化纤有限公司,岑建章,高孟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北路136-14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665578114N。法定代表人:陈培梁。被执行人:宁波扬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15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11448124034。法定代表人:陈芹玫。被执行人:慈溪市天福毛绒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福合院村,组织机构代码:73698441-X。法定代表人:赵红军。被执行人:慈溪市永德利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福合院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34257964R。法定代表人:陈芹玫。被执行人:慈溪市图拉毛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福合院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7723420516。法定代表人:赵云祥。被执行人:慈溪市成沅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秦渡北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14481816X。法定代表人:阮力群。被执行人:岑建章,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高孟儿,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796号民事判决书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扬升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天福毛绒厂(普通合伙)、慈溪市永德利毛绒有限公司、慈溪市图拉毛绒有限公司、慈溪市成沅化纤有限公司、岑建章、高孟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浙0282执380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威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