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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948刘成发申请执行顾成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发,顾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发,男,汉族,1973年6月13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委托代理人郑小虎,瓮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执行人顾成国,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刘成发与被执行人顾成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顾成国差欠申请执行人刘成发建房工资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执行人顾成国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后,被执行人顾成国到本院处理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成发与被执行人顾成国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顾成国差欠申请执行人刘成发建房工资人民币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共计18250元;二、被执行人刘成发自愿于2017年8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18250元;三、若被执行人顾成国按期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刘成发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成发与被执行人顾成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业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