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开远市大黑山农特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大黑山农特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大黑山农特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史永全,理事长。被执行人: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庹七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开远市大黑山农特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红河州赛康养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远市大黑山农特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673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大黑山农特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2执3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晏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