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张志猛、缪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猛,缪晓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399号申请人:张志猛,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思珠、张彬彬,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缪晓琳,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张志猛与缪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志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缪晓琳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志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缪晓琳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等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志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 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盛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