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德胜与被执行人刘新乾、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德胜,刘新乾,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87号申请执行人蔡德胜,男,汉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被执行人刘新乾,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李冬梅,女,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系被执行人刘新乾之妻。申请执行人蔡德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洋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新乾、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刘新乾、李冬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田建刚审判员 杨冉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俐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