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何全、石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全,石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全,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石占强,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全与被执行人石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5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明执行员 李 垂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祝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