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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拍鞋网(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拍鞋网(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478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2。法定代表人:张桂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拍鞋网(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振狮开发区A幢四楼。法定代表人:汪建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拍鞋网(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程辉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