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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志双与泸县石桥镇宏山节能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双,泸县石桥镇宏山节能建材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072号原告:张志双,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县石桥镇宏山节能建材厂,住所地泸县石桥镇红山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7354968XH。法定代表人:曾永富。原告张志双与被告泸县石桥镇宏山节能建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志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官晓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邹利梅书 记 员 向 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