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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铜陵市普天秸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与绩溪县中巧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普天秸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绩溪县中巧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11民初319号原告:铜陵市普天秸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郊区灰河乡政府东北侧。法定代表人:周樱,铜陵市普天秸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步春,男,铜陵市普天秸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绩溪县中巧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瀛洲镇巧川村中巧5号。法定代表人:胡永正,绩溪县中巧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鹏,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铜陵市普天秸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绩溪县中巧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铜陵市普天秸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普天秸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普天秸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铜陵市普天秸秆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大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