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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3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琪、任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琪,任贤,吕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琪,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任贤,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吕军飞,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申请执行人杨琪与被执行人任贤、吕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5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贤、吕军飞给付62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吕军飞名下的账户。通过评估拍卖吕军飞名下的房产,本案分配到拍卖款30875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5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李静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