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梦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梦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49号申请执行人于梦楠,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北街120号法定代表人:张保东。于梦楠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12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梦楠于2017-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124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