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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代权与被执行人徐德财、夏庭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代权,徐德财,夏庭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84号申请执行人:吴代权,男,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徐德财,男,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夏庭聪,女,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吴代权与被执行人徐德财、夏庭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徐德财、夏庭聪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徐德财、夏庭聪给付申请人吴代权借款60000元;交纳诉讼费1500元;申请费8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徐德财、夏庭聪于2017年7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吴代权借款40000元;余款于2017年8月20前给付借款2000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吴代权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6民初486号案件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在本次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