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志泉与胥晓艳、胥晓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泉,胥晓艳,胥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泉,男,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胥晓艳,女,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胥晓龙,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杨志泉与胥晓艳、胥晓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202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胥永先名下的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南路平安佳苑*幢*单元***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杨志泉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