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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于良英等与郝连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良英,苑昭华,苗娟,苗盼盼,郝连玉,郭翠英,孟凡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财保203号申请人:于良英,女,193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申请人:苑昭华,女,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申请人:苗娟,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申请人:苗盼盼,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被申请人:郝连玉,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申请人:郭翠英,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孟凡荣,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鲁AH78**轻型货车一辆,保全金额4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孟凡荣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涉案的鲁AH78**轻型货车一辆,保全金额4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孟凡荣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