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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颜帅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19号罪犯颜帅,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9)烟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39303.50元。被告人颜帅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0)鲁刑三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定罪部分,撤销原判量刑部分,以上诉人颜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9月20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8月8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3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3年3月25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颜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帅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颜帅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颜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2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审判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