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冬鸣、李婷婷等与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鸣,李婷婷,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都市中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120号原告:李冬鸣,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原告:李婷婷,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被告: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民俗文化村)。法定代表人: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都市中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长江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594207956H。法定代表人:胡耀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冬鸣、李婷婷与被告宜昌恒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宜都市中一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冬鸣、李婷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冬鸣、李婷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