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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连云、刘建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连云,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杨连云,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成年人,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连云与被执行人刘建国(2016)鲁1526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杨连云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华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麻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