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陆世辉与李世娟民间借贷纠纷(2017)川1781执3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世辉,李世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35号申请执行人:卢世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李世娟,女,汉族,现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世娟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世娟限期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卢世辉彩礼款的义务。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世娟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下余案件款经本院查询和发出查找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线索公告等执行措施,均未能收集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