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101执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迪先、莫勇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迪先,莫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101执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迪先,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莫勇强,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平南县,本院在执行杨迪先与莫勇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莫勇强名下座落于广西贵港市平南县丹竹镇新和街二巷46号的房屋一幢(所有权证号:统090722号)。经查,该幢房屋已于2015年8月24日被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属轮候查封。本院先后对莫勇强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对执行人莫勇强名下座落于广西贵港市平南县丹竹镇新和街二巷46号的房屋,本院属轮候查封无权处置。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并应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树强审判员 黄微程审判员 谢天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金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