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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伟娟与赵东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娟,赵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伟娟,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赵东国,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娟与被执行人赵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3民初5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3600元,案件受理费640元,执行费113.6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东国先期履行了4353元,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赵东国存款25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履行2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担保人鄂明军(身份证号码:×××)担保,剩余部分于2017年8月底前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时间不受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张林聪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凤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