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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亚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35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亚斐,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相城区合景峰汇4期8幢1002(户籍地为甘肃省通渭县。被告人张亚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蔡建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亚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亚斐及辩护人蔡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亚斐于2017年4月7日至11日,以揭发被害人濮某同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向被害人濮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濮某于4月11日转账人民币4万元给被告人张亚斐,被告人张亚斐继续索要人民币1万元时因被警察抓获而未得逞。被告人张亚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濮某损失人民币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亚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微信记录等,被害人胡某1的陈述,证人胡某2等人的证言,发破案和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亚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亚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上述从轻、酌情从轻情节为由,提请对被告人张亚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亚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