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5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017)津0114民初5035号甄俊娜、李雪梅、林宝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14民初5035号之一天津市武清区不动产登记事务分局:我院对原告甄某与被告被告李某、第三人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津0114执保221号执保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登记在徐占国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武清城区京津公路东侧中信广场B区-105房产的查封。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