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赵祥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祥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282号被执行人:赵祥乾,男,199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2017)冀0528执282号赵祥乾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赵祥乾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赵祥乾按执行通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6147元。赵祥乾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对赵祥乾采取了如下措施:1、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冀0528执282号执行决定书及(2017)冀0528执282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赵祥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祥乾有可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28执282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政缺执行员 赵丽卓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