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文华与马存保王风莲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华,马存保,王风莲,马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258号原告:马文华,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拥军,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博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存保,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王风莲,女,1968年8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马飞,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华与被告马存保、王风莲、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5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574.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海贝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