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8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易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礼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易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礼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8156号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东亚,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舵,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易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礼刚,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德才,系辽宁园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礼刚,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满族,系沈阳易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佟德才,系辽宁园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易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礼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起诉事实并未实际发生,原告在本案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黄晓虹人民陪审员 董 理人民陪审员 杨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