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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袁迎双与保定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迎双,保定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316号原告:袁迎双,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被告:保定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勾大鹏。被告:顺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顺平县平安西街。法定代表人:侯杰。原告袁迎双与被告保定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袁迎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押金及其他损失共计593027.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袁迎双受被告保定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出资施工顺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工程,由于顺平县国土资源局不按合同规定给付工程款,致使工人工资无法发放。为此特起诉二被告来维护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保定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向被告保定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原告不能提供该被告的确切住所地,也拒绝以公告方式向该被告送达有关手续,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迎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新颖书记员  杨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