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足华、仝松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足华,仝松珍,张朋冲,张纪录,孙胜立,安阳市盛通物流有限公司,安阳市金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足华,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学伦,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仝松珍,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朋冲,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纪录,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开,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胜立,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任先海,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王珊珊,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金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康大道中段(安阳市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张文武,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代表人:俞海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平,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足华因与被上诉人仝松珍、张朋冲、张纪录、孙胜立、安阳市盛通物流有限公司、安阳市金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字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字237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足华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8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双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