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成某与卫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卫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133号原告:成某,女,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江,济源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卫某,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卫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路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