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小锋与李冬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小锋,李冬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1096号原告:于小锋,女,汉族,1987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李冬冬,女,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于小锋诉被告李冬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于小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小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小锋负担。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丹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