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德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德越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经庚,陈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德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德越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经庚,男,生于1947年8月9日,加拿大国籍,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陈颖,女,生于1969年11月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德辅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德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德越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德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烟台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经庚、陈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封上述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现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