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罗杰、杨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杰,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323号申请执行人罗杰,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杨明,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关于罗杰与杨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杰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罗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5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识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