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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市兴鑫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兴鑫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锡林,喻安拉,张艳丽,吴正荣,龙玉珍,胡培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53号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5101720-4。法定代表人:唐昌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道全,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泸州市兴鑫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市龙马潭区龙南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1448842-3。法定代表人:胡中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市府东路博南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商住楼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095699663。法定代表人:伍逢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凯里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市府东路博南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商住楼1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05707921-5。法定代表人:伍逢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锡林,男,生于1956年10月15日,住贵州省凯里市。被执行人:喻安拉,男,生于1953年3月6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张艳丽,女,生于1952年11月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吴正荣,男,生于1972年3月19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龙玉珍,女,生于1968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胡培基,男,生于1969年10月19日,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市兴鑫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锡林、喻安拉、张艳丽、吴正荣、龙玉珍、胡培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凯里市凯开大道“滨江小镇”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凯里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凯里市凯开大道“滨江小镇”的部分房屋(详见解封房屋清单)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洪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