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3786吴江欧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南通德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德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江欧尚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3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德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文峰街道新城小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冯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圣江,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欧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外贸商区7幢3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德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欧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4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欧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经与陈晓云本人签字进行对比,欧尚公司一审提交的送货单上的签字并非陈晓云本人所签。且陈晓云仅在德仁公司缴纳社保,实际与德仁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不可能在送货单上签字。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货物往往是由欧尚公司直接发往德仁公司的客户处,欧尚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均由陈晓云一人签字,显然不合理。欧尚公司未能提供德仁公司业务员的下单数据、对账数据、签收单等材料,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欧尚公司辩称,欧尚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德仁公司收到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三万多元没有支付。欧尚公司开具给德仁公司的发票,德仁公司也已经抵扣。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德仁公司的上诉请求。欧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德仁公司支付欧尚公司货款37230.8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德仁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德仁公司向欧尚公司购买纺织品,货款金额为90188.65元,欧尚公司开具了金额为90188.65元的增值税发票,德仁公司认证抵扣了上述发票。德仁公司共计支付货款52957.85元,余款37230.80元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德仁公司起初辩称没有叫夏悦、陈晓云的员工,后辩称陈晓云只是在德仁公司交纳社保,并非在德仁公司处工作。但根据社保证明显示,陈晓云系德仁公司员工,德仁公司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涉案送货单上签字并非真实,故应当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陈晓云作为德仁公司的员工,可以代表德仁公司收取货物,再结合德仁公司已经收取并认证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欧尚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德仁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货款,经计算,尚结欠欧尚公司货款37230.80元。欧尚公司要求德仁公司支付上述货款,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南通德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江欧尚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37230.8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南通德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德仁公司与欧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德仁公司一审陈述双方存在交易事实,但因为经办人离职,往来数量和金额无法核实。欧尚公司提交其开具给德仁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及载有陈晓云签名的送货单,证明双方往来金额为增值税发票载明的90188.65元。一审法院已查明陈晓云在德仁公司缴纳社保,德仁公司并就上述增值税发票予以认证抵扣。德仁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晓云非其员工、其与欧尚公司之间的往来金额并非上述增值税发票载明的金额。至于德仁公司上诉理由中所述的交易习惯以及送货单上的签字并非陈晓云本人所签,也无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欧尚公司供货金额为90188.65元,扣除德仁公司已付货款,德仁公司应支付余款37230.80元,并无不当。综上,德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南通德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孙晓蕾审 判 员 冯月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夏玉琴书 记 员 莫敏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