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4793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杨善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善成,廖XX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793号原告: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建院未来城A座17A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久、张晨,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善成,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第三人:廖XX,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华,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原告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善成、第三人廖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儒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