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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梅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聂俊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聂俊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541号原告:黄梅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志峰,该公司经理。被告:聂俊伟,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6日,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现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聂俊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梅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梅县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