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017-2275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良、郑燕、吴阳松、吴子灿、吴金莲、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良,郑燕,吴阳松,吴子灿,吴金莲,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董事长。被执行人林良。被执行人郑燕。被执行人吴阳松。被执行人吴子灿。被执行人吴金莲。被执行人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海。关于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良、郑燕、吴阳松、吴子灿、吴金莲、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89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林良、郑燕、吴阳松、吴子灿、吴金莲、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良、郑燕、吴阳松、吴子灿、吴金莲、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良、郑燕、吴阳松、吴子灿、吴金莲、海东建祥混凝土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欠款228000元、违约金50000元,共计278000元,执行费407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8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绍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