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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宫丹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宫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488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肖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宫丹,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宫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宫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瑞姝书 记 员  滕秀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