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宫丹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宫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488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肖景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宫丹,女,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宫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宫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瑞姝书 记 员 滕秀云 来自: